经审查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门市大沙林场榄坑工区第二林班440783043004000203100、440783043004000203200、440783043004000203302、440783043004000203401、440783043004000204200、440783043004000204201小班(地块)商品林采伐行政许可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同意林木采伐申请;请严格按照采伐证要求进行采伐作业。 江门市采字〔2024〕31号〔行政许可文件〕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