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从汉中瑞通猕猴养殖有限公司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恒河猴)(Macaca mulatta)40只,用于人工繁育。 二、请联系出售单位于2025年4月20日前向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的出售手续,在获得批准后引进,逾期无效。运输期间,需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扩散,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度,确保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清晰,可追溯。特此决定。 |